[港澳通行证]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前往港澳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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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本文最后更新于2006-07-03 07: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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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三)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居民申请赴香港。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申请表照片加盖骑缝章),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如申请人未申领身份证的,须提交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相片的户籍证明,军人只须交验身份证明。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中因奔丧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交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及港澳地区医院诊断通知书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深圳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四)属代办申请人,被委托人须在申请人“被委托人签名”栏签名,并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五)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1、申请人本人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由其子女或被委托人代为申请。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申请人,可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
2、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赴澳门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深圳期间,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
3、持逗留签注在澳门的深圳居民,可以通过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四、签注种类
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五、办结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5个工作日;持有往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认为需发函核查或调查的,发函核查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 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 20元
二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 40元
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
资料来源: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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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链接 | 归类:香港旅游 | 发布于:2006-06-18 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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