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游客去九寨沟旅游高原反应身故官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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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
老年游客突发高原反应
2005年10月,邹钦到成都游玩,参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行前,他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10月16日傍晚,旅行团来到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此处海拔3000余米。邹钦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同日,病人转院至成都市第三医院抢救、治疗。11月15日,邹钦因医治无效去世。
庭审激辩:
该不该为高原反应担责
法庭上,死者家属认为,旅游前死者与保险公司及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2万元。邹钦旅游期间突然发生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梗塞,“这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当然应该赔偿,成都中旅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原反应不是意外伤害,不属于旅游意外伤害险的理赔范围。”华安保险辩解称:原告不能证明死者是死于高原反应,依照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高原反应是另外一个独特的险种,叫人身健康险。原告并没购买人身健康险,仅仅购买意外伤害险是不能获得赔偿的。成都中旅也辩解称:旅行社不是华安保险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任何过错,不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游客意外伤害证据不足
昨日上午,经过两轮庭审之后,青羊区法院当庭宣判此案。法院认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而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书中,明确写明邹钦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额颞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因而,法院认为,死者家属不能举证证明邹钦死亡是意外,其诉讼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华安保险支付12万保险金、成都中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代理人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仍坚持认为高原反应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伤害险种进行赔偿。他表示将提起上诉。
本文出自: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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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链接 | 归类:旅游行业 | 发布于:2006-12-26 13: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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