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出境旅游遭旅行社强迫购物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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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本文最后更新于2007-03-22 05: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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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 不准使用一些如“准三星或与三星同级标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 游客在合同规定的购物点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若游客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获得赔偿,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 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要赔游客。
■ 转拼团需游客书面同意。
■ 拖团队后腿游客也要赔偿。
“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转团拼团需旅游者书面同意……”昨天,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
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出台全国统一的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推行使用,并将其作为各级旅游质监所受理和处理游客投诉的依据。年内将对推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征求旅行社和游客的使用意见,以期对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张希钦就示范文本的意义和贯彻文本的具体要求做了重要讲话
图片出自:中国旅游网(国家旅游局)
擅加购物次数要赔游客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零负团费,游客被迫扎店等现象,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比如10天欧洲五国游的行程,其购物次数不得超过5次。组团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或导游自行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如团费为10000元,那么旅行社或导游如果强迫游客购物,就必须向游客支付一次1000元的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转拼团需游客书面同意
示范文本规定拼团转团需具四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游客的书面同意;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
示范文本还规定组团社必须对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等都作了详细约定,不准使用一些如“准三星或与三星同级标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拖团队后腿游客也要赔
游客在出发前30日以内退团会构成违约,需要赔偿旅行社相关损失。根据离出发日的时间不同,游客需要承担的违约费用也从费用总额的5%至90%不等。另外在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游客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
游客因故意或者过失,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或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示范文本还规定,游客出发时迟到,又不能在途中赶上团队的,视为自愿解约;在行程中脱离团队的游客,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费用等。
点击下载>> 2007年最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DOC文档 )
图片/资料来自:中国国家旅游局
固定链接 | 归类:旅游行业 | 发布于:2007-03-22 01: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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