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0日起“往来港澳通行证”10项便民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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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今天宣布,自2006年4月10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陆续启用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与此同时,该局制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开始实施,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同步出台。

据了解,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采用长城和紫荆花、莲花为背景图案,象征“一国两制”主题思想。该签注采用了物理、化学和电子等防伪技术,提高了签注防伪性能,并载有机读码,便于口岸边防检查部门查验。同时,签注种类进行了整合归类,由现行14种调整为6种,即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签注。签注设10个项目,即签注种类、签注号码、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地、出境有效期至、往返次数、签发日期、签发地点和备注。

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逐年增多,经济、文化交流更加密切,特别是在广东、北京、上海等地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后,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人数剧增。据统计,1997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人数为82万人次,2005年达到1475.7万人次,比1997年增加了17倍。为适应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发展的形势,该局制定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职责权限及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了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的申请条件和受理范围,同时推出了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1:增加1年1次、1年两次团队旅游签注、个人旅游签注和其他签注,方便申请人在1年内自由选择出行时间。

  2:缩短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劳务进行异地核查回函时限,由现行20天改为10个工作日。

  3:取消内地居民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重新申请需登报声明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交遗失声明即可

  4: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条件中增加因奔丧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以及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可申请赴香港。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证件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6:
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7: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或者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

  8: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9:内地居民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10: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该局负责人强调,随着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手续的简化便利,一些内地居民借机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影响了港澳地区的社会稳定。对此,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澳门有关部门加强密切合作,严密防控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

原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相关链接:
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固定链接  |  归类:香港旅游  |   发布于:2006-04-10 0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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