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居民因私出境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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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民因私事出境,常住户口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和高新区的,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常住户口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及成都市所辖市(县)的,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市、自治区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境),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暂住人员申请出国旅游(包括组团出国旅游)、探亲、访友、就业、留学等非企业业务需要事项的,一律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护照。
(一)公民因私事出境,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即可按前条要求提出申请,并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二)公民因私事出境,在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回答有关的询问并提交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份〔在区、市(县)局申请的,一式二份〕和规格为32mmⅹ40mm的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
2.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前条第2项所称“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出国应提交的相应证明:
1.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①正式邀请信;
②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①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②邀请人在居住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③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居住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3)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已离退休的公民、60周岁以上 的公民和随父随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
2.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
3.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担保证明(如美国的1—20表;I—134表;日本的身元保证书)。
4.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即JW—108表)。
5.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具备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已获准的移民签证复印件;
(2)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移民签证通知;
(3)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正式邀请函或有同意定居内容的普通信件;
(4)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同意定居的许可证明。
6.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7.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佣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佣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8.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如访问参展、考察、培训、参观、交流、讲学、商务、贸易、开会等),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文化部所管辖的业务范围),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来自境外的外文材料,须经出入境管理处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盖章。
本信息由:四川省公安厅出入管理局提供
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处电话: 028-86626577
(二)公民因私事出境,在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回答有关的询问并提交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份〔在区、市(县)局申请的,一式二份〕和规格为32mmⅹ40mm的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
2.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3.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前条第2项所称“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出国应提交的相应证明:
1.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①正式邀请信;
②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
①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②邀请人在居住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③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居住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3)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或侨联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已离退休的公民、60周岁以上 的公民和随父随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居住国的居住证明。
2.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
3.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担保证明(如美国的1—20表;I—134表;日本的身元保证书)。
4.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即JW—108表)。
5.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具备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已获准的移民签证复印件;
(2)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移民签证通知;
(3)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正式邀请函或有同意定居内容的普通信件;
(4)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同意定居的许可证明。
6.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7.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佣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佣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8.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如访问参展、考察、培训、参观、交流、讲学、商务、贸易、开会等),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文化部所管辖的业务范围),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来自境外的外文材料,须经出入境管理处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盖章。
本信息由:四川省公安厅出入管理局提供
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处电话: 028-86626577
固定链接 | 归类:出国旅游签证 | 发布于:2006-04-10 0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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